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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参保学生持医保IC卡在定点医院住院后(所有郑州的医院基本都纳入了定点医院范围),按规定预交医疗费用,出院时定点医院按对应的报销标准给予报销,只收取个人应承担的费用。
 
 居民医保基金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定点医疗机构类别划分为:
 
  
   
    
     
     | 医院类别 | 起付标准(元) | 报销比例 | 
 
     
     |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300 | 300-1000元75%;1000元以上85% | 
 
     
     | 一类定点医疗机构 | 600 | 600-3000元65%;3000元以上75% | 
 
     
     | 二类定点医疗机构 | 1000 | 1000-5000元60%;5000元以上70% | 
 
     
     | 三类定点医疗机构 | 1500 | 1500-8000元55%;8000元以上65% |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二类以上(含二类)定点医疗机构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居民医保基金住院医疗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合计55万每年。
 
 2、异地居住住院:参保大学生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在原籍住院治疗的,因病休学期间回原籍住院治疗的,实习期间在实习地住院治疗的,以及仍在待遇享受期内,毕业回原籍(或原籍外未就业的)住院治疗的,参照异地居住就医规定执行。即:参保大学生可选择在居住或实习地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所产生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携带住院发票原件、住院费用明细总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医院需盖章)、医保IC卡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到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各分局医保待遇窗口申请报销,报销标准按照所住医院对照本市同类别定点医院标准执行。
 
 3、市外转诊住院:参保大学生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检查、会诊,仍不能确诊或不能控制病情发展的疑难病症;或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不具备诊治、抢救危重病症患者条件;以及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缺少必需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等因病情需要到外地医疗机构诊治的,可由省级医院、市级三级甲等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转诊转院申请表,到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各分局医保待遇窗口进行备案审批后可转院就医。
 
 ①如转往异地就医住院费直接结算定点医院的,可持医保IC卡在该定点医院直接结算,其住院合规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按本市三类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②如转往医院未开通联网结算,需先行垫付住院医疗费,出院后携带相关材料到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各分局医保待遇窗口申请报销(材料同上)。其住院合规费用起付标准按三类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乙类药品首付比例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首付比例为0%,自费费用由个人负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三类定点医疗机构标准降低15个百分点执行。
 
 ③参保大学生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审核备案手续,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保基金支付标准按本市三类定点医疗机构标准降低35个百分点执行。 
 
 郑州市各社保分局办事大厅地址和联系电话如下:
 
  
   
    
    | 分局 | 地址 | 联系电话 | 
 
    
    | 中原分局 | 伊河路96号 (秦岭路与伊河路向西50米路南一楼社保大厅) | 67610310 | 
 
    
    | 二七分局 | 行云路与赣江路交叉口东北角 (二七区行政服务审批大厅一楼) | 68856870 | 
 
    
    | 管城分局 | 航海东路246号(航海路城东路交叉口东北角) | 66362711 | 
 
    
    | 金水分局 | 农业路与政七街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南 | 63835406 | 
 
    
    | 惠济分局 | 天河路与新城路交叉口往东200米路北 | 63639925 | 
 
    
    | 高新区分局 | 金梭路13号 (金梭路与合欢街交叉口向北100米路东) | 67759620 | 
 
    
    | 经开区分局 | 第四大街与经北二路交叉口 (郑州人力资源市场一楼) | 66782583 | 
 
    
    | 郑东新区分局 | 正光路与众旺路交叉口西北角 | 85960760 | 
 
    
    | 航空港区分局 | 航海路与郑韩南路交叉口(行政服务大厅) | 86198373 | 
  
 
 
  
 
  
 
  
 
  
 
  
 
  
 
  
 
  
 
  
 
  
 
  
 
  
 
  
 
  
 
  
 
 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处
 
 201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