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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指南

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申报鉴定程序

发布者:  时间:2017-05-24  浏览:

一、申报:参保人员任选一家一类(一类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除外)或二类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规定病种诊疗定点医院,携带《医疗保险手册》(或医疗保险IC卡)在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填写《门诊规定病种申请表》一式两份,交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3张,提供近期在二类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病历、相关检查材料。

二、初审: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对参保人员申报资料进行初审,不符合条件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告知申报人员;初审符合条件的,按病种和单位进行分类整理。

三、体检:医保中心统一安排,按病种分批组织申报人员参加体检。定点医疗机构负责通知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包括体检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所在单位通知各申报人员。

四、鉴定:医保中心组织 “门诊规定病种”专家委员会集体研究,对体检结果进行鉴定。

五、办证:医保中心根据鉴定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按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汇总,并通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携带符合条件人员的相关资料及照片到郑州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办理《门诊规定病种就医证》,并将《门诊规定病种就医证》发给本人。

六、就医:符合条件的人员凭“门诊规定病种就医证”和《医疗保险手册》(或医疗保险IC卡),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记帐,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用现金或个人帐户支付。

七、年度复审:《门诊规定病种就医证》有效期为一个自然年度。期限届满30日前应进行复审,持证人提供近期在二类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病历、相关检查材料报定点医疗构,经市医保中心复审,符合门诊规定病种鉴定标准的,市医保中心加盖复审章,签注有效期限,《门诊规定病种就医证》可继续使用。未经复审,《门诊规定病种就医证》不得继续使用,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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