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是预防呼吸道传染病的重要防线,可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风险。口罩不仅可以防止病人喷射飞沫,降低飞沫量和喷射速度,还可以阻挡含病毒的飞沫核,防止佩戴者吸入。根据目前对该疾病的认识,就如何正确使用口罩制定本指南。
一、佩戴原则
基本原则是科学合理佩戴,规范使用,有效防护。具体如下:
(一)在非疫区空旷且通风场所不需要佩戴口罩,进入人员密集或密闭公共场所需要佩戴口罩。
(二)在疫情高发地区空旷且通风场所建议佩戴一次性使用的医用口罩;进入人员密集或密闭公共场所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颗粒物防护口罩。
(三)有疑似症状到医院就诊时,需佩戴不含呼气阀的颗粒物防护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
(四)有呼吸道基础疾病患者需在医生指导下使用防护口罩。年龄极小的婴幼儿不能戴口罩,易引起窒息。
(五)棉纱口罩、海绵口罩和活性炭口罩对预防病毒感染无保护作用。
二、推荐的口罩类型及使用对象
(一)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推荐公众在非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使用。
(二)医用外科口罩;防护效果优于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推荐疑似病例、公共交通司乘人员、出租车司机、环卫工人、公共场所服务人员等在岗期间佩戴。
(三)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防护效果优于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推荐现场调查、采样和检测人员使用,公众在人员高度密集场所或密闭公共场所也可佩戴。(四)医用防护口罩:推荐发热门诊、隔离病房医护人员及确诊患者转移时佩戴。
三、使用后口罩处理原则
(一)健康人群佩戴过的口罩,没有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风险,一般在口罩变形、弄湿或弄脏导致防护性能降低时更换。健康人群使用后的口罩,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处理即可。
(二)疑似病例或确诊患者佩戴的口罩,不可随意丢弃,应视作医疗废弃物,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有关流程处理,不得进入流通市场。
四、儿童佩戴口罩的标准与注意事项
建议儿童选用符合国家标准GB2626-2006 KN95,并标注儿童或青少年颗粒防护口罩的产品。儿童使用口罩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儿童在佩戴前,需在家长帮助下,认真阅读并正确理解使用说明,以掌握正确使用呼吸防护用品的方法;
(二)家长应随时关注儿童口罩佩戴情况,如儿童在佩戴口罩过程中感觉不适,应及时调整或停止使用;
(三)因儿童脸型较小,与成人口罩边缘无法充分密合,不建议儿童佩戴具有密合性要求的成人口罩。
下面转发郑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第8号通告,供大家参考学习:
郑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
第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河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染途径,遏制疫情扩散,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各发热门诊对于无法明确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能的发热患者,或者检测结果为“双阴”、但临床症状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条件的患者一律实行隔离治疗观察,具体隔离观察时间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自2020年2月3日起,全市新增确诊、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一律由各开发区、县(市、区)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本通告发布前已实施居家隔离观察人员,本着自愿原则,经本人同意后纳入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隔离观察时间连续计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设置要求、管理任务、解除时限等按照《郑州市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工作规范》执行。
三、落实居家观察措施。自省内返回驻地的居家隔离观察7天,从省外重点疫区返回驻地的居家隔离观察14天,观察期自返回驻地当天算起。居家隔离观察对象应服从社区管理,对不服从管理的人员将依照相关规定强制进行集中隔离。隔离观察期满、健康无异常的,可在社区管理部门备案后,解除居家隔离观察措施。
郑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3日
校医院咨询电话:86159120、18638734120
联系人:朱振喜 15981896070
杨 昕 18037322177